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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售電網獲悉,近日,國家動力局云南監管辦公室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云南電力中長期買賣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云南綠色電力買賣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云南電力中長期買賣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中提到,本細則所稱的電力市場成員包含經營主體、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和供給輸配電服務的電網企業等。此中,經營主體包含參與電力市場買賣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包養故事、電力用戶和新型經營主體(含新型儲能企業、虛擬電廠、智能微電網等);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包含電力買賣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儲能企業、虛擬電廠同等時存在發用電特徵的新型主體,可根據其本身的購售電需求作為用電企業或發電企業參與省內中長期市場的注冊、買賣、結算,相關請求可參照本細則和省內相關電力市場細則執行。
云南電力中長期買賣現階段重要包含直接開展的電量買賣和合同電量轉讓買賣,根據市場發展需求開展輸電權、容量等買賣。
根據買賣標的物執行周期分歧,中長期電能量買賣劃分為年(多年)、月(多月)、周(多周)、日(多日)買賣等周期。
交割時段。參加批發買賣的經營主體應簽訂分時段的電力中長期合同(包含省內市場化買賣電量、跨省跨區框架協議計劃電量和市場化電量、代表購電電量),以1小時為最小簽約時段(逐日24個時段,00:00—01:00為第一個時段)。
詳情如下:
國家動力局云南監管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云南電力中長期買賣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云南綠色電力買賣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依照《電力市場運行基礎規則》《電力市場信息表露基礎規則》《電力市場注冊基礎規則》《電力中長期買賣基礎規則—綠色電力買賣專章》等請求,結合云南電力系統運行實際和市場建設需求,云南動力監管辦組織修訂完美了《云南電力中長期買賣實施細則》并構成征求意見稿,編制了《云南綠色電力買賣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于2024年11月24日前通過電子郵件發至scynb@nea.gov.cn。聯系電話:0871-63067871。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撐!
附件1
云南電力中長期買賣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電力中長期買賣,依法維護電力經營主體的短期包養符合法規權益,推進云南電力市場體系建設,根據《中共中心 國務院關于進一個步驟深化電力體制改造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國家發展改造委 國家動力局關于加速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電力中長期買賣基礎規則》(發改動力規〔2020〕889號)、《電力現貨市場基礎規則(試行)》(發改動力規〔2023〕1217號)、《電力市場運行基礎規則》(發展改造委令2024年第20號)、《電力中長期買賣基礎規則—綠色電力買賣專章》(發改動力〔2024〕1123號)、《電力市場信息表露基礎規則》(國能發監管〔2024〕9號)、《電力市場注冊基礎規則》(國能發監管規〔2024〕76號)和有關法令法規、規定,結合云南電力市場建設經驗和電力系統運行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云南電力中長期買賣遵守以下原則:
(一)平安靠得住。組織開展云南電力中長期買賣應滿足電力供應平安有序和電力系統平安穩定的請求。
(二)競爭有序。云南電力中長期買賣面向經營主體公正開放,充足發揮市場在電力資源優化設置裝備擺設中的決定性感化,堅持更好發揮當局感化,保證有用競爭和市場次序。
(三)綠色低碳。云南電力中長期買賣應服務國家“雙碳”目標,落實西電東送戰略,服務云南省經濟社會低碳綠色發展,促進清潔動力發展與消納,實現電力系統經濟運行、電力資源優化設置裝備擺設,服務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和新型電力系統建設。
(四)協同高效。云南電力中長期市場與南邊區域中長期電能量買賣跨省市場有序銜接,云南電力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等有序銜接。
(五)開放一起配合。加強與南亞東南亞電力市場的有序銜接,加強與周邊國家電力市場的國際一起配合。
第包養三條 市場成員應尊敬市場,嚴格遵照本細則,自覺自律,不得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主體的符合法規權益,未嚴格執行相關規則和規定導致的損掉由經營主體自行承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不符合法令干預市場正常運行。
第四條 執行當局定價的優先發電電量和基數電量(二者統稱為計劃電量)視為廠網間雙邊買賣電量,簽訂廠網間購售電合同,相應合同納進電力中長期買賣合同治理范疇,其執行和結算均須遵照本實施細則。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中長期買賣是指具備批發買賣資格的經營主體,通過雙邊協商、集中買賣等市場化方法,開展的以年度(多年)、月度(多月)、周(多周)、日(多日)等為時間周期的電能量批發買賣。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年、月、日均為天然年、天然月、天然日,所稱枯水期指每年1—4月、12月,平水期指每年5月、11月,汛期指每年6—10月,省級相關當局主管部門對枯平汛期時間有調整的,按最新請求執行。
第七條 國家動力局云南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云南動力監管辦”)和云南省動力局根據職能依法實行云南電力中長期買賣監管職責。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八條 本細則所稱的電力市場成員包含經營主體、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和供給輸配電服務的電網企業等。此中,經營主體包含參與電力市場買賣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和新型經營主體(含新型儲能企業、虛擬電廠、智能微電網等);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包含電力買賣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儲能企業、虛擬電廠同等時存在發用電特徵的新型主體,可根據其本身的購售電需求作為用電企業或發電企業參與省內中長期市場的注冊、買賣、結算,相關請求可參照本細則和省內相關電力市場細則執行。
第九條 除特別明確外,本細則所指電力買賣機構均為昆明電力買賣中間,電力調度機構均為云南電力調度把持中間。
第一節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本實施細則參與電力買賣,簽訂和實行各類買賣合同,按時完成電費結算,在規定時間內可對結算結果提出異議;
(二)獲得公正的輸電服務、電網接進服務和電力買賣服務,按規定繳納買賣服務費,供給承諾的有用容量和輔助服務,供給電廠檢修計劃、實測參數、預測運行信息、緊急停機信息等;
(三)簽訂并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四)依法依規供給相關市場信息,依照信息表露有關規定獲得市場買賣、輸配電服務、信譽評價、電力負荷、系統運行等相關信息,并承擔保密義務;
(五)具備滿足參與市場化買賣請求的技術支撐手腕;
(六)法令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電力用戶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本實施細則參與電力市場化買賣,簽訂和實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供給市場化買賣所必須的電力電量需求、典範負荷曲線以及相關生產信息;
(二)獲得公正的輸配電服務、電網接進服務和電力買賣服務,按規定付出購電費、輸配電費、線損電費、系統運行費(含輔助服務費)、當局性基金及附加等,按規定繳納買賣服務費;
(三)依法依規表露和供給信息,獲得市場化買賣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并承擔保密義務;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別運行狀況下(如變亂、嚴重供不應求等)依照電力調度機構請求設定用電;
(五)遵照云南省動力局有關電力需求側治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治理,共同開展錯避峰;
(六)依法依規實行清潔動力消納責任;
(七)具備滿足參與市場化買賣請求的技術支撐手腕;
(八)法令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售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本實施細則參與電力市場化買賣,供給增值服務,與用戶簽訂批發合同,并實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可以采取多種方法通過電力市場購售電;
(二)依照信息表露相關規則向電力買賣機構供給代表批發用戶的買賣合同及電力電量需求,獲得電力買賣、輸配電服務和代表批發用戶歷史用電負荷(或典範用電負荷)等相關信息,承擔用戶信息保密義務;
(三)獲得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服務;
(四)可向用戶供給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動力治理、綜合節能、公道用能咨詢和用電設備運行維護等增值服務,并收取相應價格,具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負責供給相應配電服務,依照政策或用戶委托供給代表購電服務;
(五)受委托代表用戶與電網企業的涉網事宜;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電力買賣平臺或當局指定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從業人員、場所、技術支撐系統、經營狀況等信息、證明資料和信譽承諾,依法及時對公司嚴重事項進行通包養金額知佈告,并按期公布公司年報;
(七)不得干預用戶不受拘束選擇售電公司的權利;
(八)依照可再生動力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有關規定,承擔與年售電量相對應的可再生動力電力消納量;
(九)批準電力買賣機構對其公司及公司從業人員滿足注冊條件的信息、證明資料對外公示,以及對其持續滿足注冊條件開展的動態治理。
(十)可根據國家售電公司相關請求,開展電力市場保底售電業務,云南電力市場保底售電計劃等具體請求由省級主管部門另行明確。
(十一)法令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證電網以及輸配電設施的平安穩定運行;
(二)為經營主體供給公正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進服務,供給報裝、計量、抄表、收費等各類供電服務;
(三)建設、運行、維護和治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撐系統,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四)依照電力企業信息表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包養網站定表露和供給信息,并承擔保密義務,向電力買賣機構供給支撐市場化買賣和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保證數據交互的準確性和及時沒有人喜歡「別人的孩子」。孩子撇撇嘴,轉身跑了。性,依照國家網絡平安有關規定實現與電力買賣機構的數據交互;
(五)收取輸配電費,代收代付電費和當局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時完成電費結算;
(六)保證居平易近(含執行居平易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間等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電供應,執行國家最新電價政策;單獨預測居平易近、農業用戶的用電量規模及典範用電曲線;
(七)向合適規定的工商業用戶供給代表購電服務;
(八)按規定與售電公司簽訂結算協議,按協議與售電公司開展損益結算;
(九)根據現貨市場價格信號反應的梗阻情況,加強電網建設;
(十)依法依規實行清潔動力消納責任;
(十一)法令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電力買賣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擬定相應電力買賣規則;
(二)向經營主體供給市場注冊、信息變更和加入等相關服務;
(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原則,依照規則組織電力市場買賣,并負責買賣合同的匯總治理,負責現貨買賣申報和信息發布;
(四)供給電力買賣結算依據以及相關服務,依照規定收取買賣服務費;
(五)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化買賣技術支撐系統(以下簡稱“電力買賣平臺”);
(六)依照國家信息平安與保密、電力市場信息表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表露和發布信息,承擔保密義務;供給信息發布平臺,為經營主體信息發布供給方便,獲得市場成員供給的支撐現貨市場買賣以及服務需求的數據等;制訂信息表露標準格局,及時開放數據接口;
(七)共同云南動力監管辦和云南省當局主管部門對市場規則進行剖析評估,提出修正建議;
(八)監測和剖析市場運行情況,依法依規干預市場,預防市場風險,并及時向云南動力監管辦、云南省動力局和云南省發展改造委報告;
(九)對經營主體違反買賣規則、擾亂市場次序等違規行為進行報告并共同調查;
(十)法令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組織電力現貨買賣,負責平安校核、市場監測和風險防控;
(二)依照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均衡,保證電網平安穩定運行;
(三)向電力買賣機構供給平安約束邊界和必開機組組合、必開機組發電量需求、影響限額的停電檢修、關鍵通道可用輸電容量等數據,共同電力買賣機構實行市場運營職能;
(四)公道設定電網運行方法,保證電力買賣結果的執行(因電力調度機構本身緣由形成實際執行與買賣結果誤差時,由電力調度機構地點電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保證電力市場正常運行;
(五)依照信息表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表露和供給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供給支撐市場化買賣以及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依照國家網絡平安有關規定與電力買賣機構進行數據交互,承擔保密義務;
(六)開展市場剖析和運營監控,實行相應市場風險防范職責,依法依規實施市場包養網心得干預,并向云南動力監管辦、云南省動力局和云南省發展改造委報告,依照規則規定實施的市場干預予以免責;
(七)法令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 市場注冊、變更與注銷
第十六條 市場注冊業務包含注冊、信息變更、市場注銷及批發用戶與售電公司業務關系確定等。
第十七條 電力買賣機構具體負責電力市場注冊治理任務。建設并運維電力買賣平臺市場注冊業務效能,依法依規表露市場注冊業務的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經營主體應當是財務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承擔平易近事責任的企業、經法人單位授權的內部核算主體、個體工商戶、執行工商業電價或具有分布式電源的天然人等平易近事主體,供給有用成分證明證件及相關注冊資料,可辦理市場注冊業務;若存在較嚴重的不良信譽記錄或許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況的經營主體,在修復后方可辦理市場注冊業務。
第包養網十九條 市場注冊基礎條件:
(一)電網企業在電力買賣機構實行相關注冊手續后,為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工商業用戶供給代表購電服務。
(二)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新型儲能企業、虛擬電廠(含負荷聚合商)、分布式電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微電網等經營主體按《電力市場注冊基礎規則》明確的條件辦理市場注冊業務。
(三)境外經營主體滿足地點國家(地區)相關法令法規和政策規定,經我國當局主管部門核準,依法合規完成發/用電所需手續辦理(具備當局批文、經營許可或完成云南電網發/用電系統接進等條件),可向電力買賣機構提交注冊申請,參照《電力市場注冊基礎規則》執行,此中境外發電企業注冊時,可免予提交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四)當國家政策調整或許買賣規則變化導致經營主體類型或進進電力市場基礎條件發生變化時,依照全國統一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經營主體市場注冊依照申請、承諾、審查、公示、失效的流程辦理。經營主體應提交成分認證、聯系方法等信息以及相關支撐性資料,簽訂進市協議等。售電公司市場注冊條件和流程依照《售電公司治理辦法》規定執行,虛擬電廠(含負荷聚合商)初期參照《售電公司治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主體應當保證注冊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全性。經營主體如因注冊信息紛歧致影響市場運行,由經營主體自行承擔相關后果及影響。
第二十二條 電力買賣機構收到經營主體提交的市場注冊申請和注冊資料后,在5個任務日內進行審查,需要時組織對經營主體進行現場核驗。對于市場注冊資料不合適請求的,應予以一次性告訴。
第二十三條 市場注冊審查通過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新型儲能企業、分布式電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經營主體原則上無需公示,注冊手續直接失效。電網企業代表購電的工商業用戶進市注冊手續失效后,其所屬各營銷戶號可參與市場買賣的時間按代表購電有關規定執行;其余各類經營主體注冊手續失效后,可參與買賣標的為次月及以后的市場買賣。
第二十四條 電力買賣機構將市場注冊失效的經營主體納進經營主體目錄,實行動態治理,依照信息表露請求向社會公布,按請求報云南動力監管辦和云南省動力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具有多包養網重主體成分的經營主體,應當按經營主體類別分別進行注冊。辦理售電增項業務的發電企業,應當分別以發電企業和售電公司的經營主體類別進行注冊,新開展的統一筆買賣中不克不及同時作為買方和賣方。
第二十六條 直接參加市場化買賣(含批發、批發買賣)的電力用戶所有的電量需通過批發或許批發買賣購買,且不得同時參加批發買賣和批發買賣。
參加市場化買賣的電力用戶,允許在合同期滿的下一個年度,依照買賣單元選擇參加批發或許批發買賣。此中,選擇批發買賣的,在統一合同周期內僅可與一家售電公司確立批發服務關系包養網,雙方在電力買賣平臺綁定確認后,電力買賣機構不再受理新的綁定申請,電力用戶所有的電量通過該售電公司購買。
第二十七條 電力買賣機構依照《電力市場注冊基礎規則》規范受理經營主體信息變更和市場注銷有關任務。
第二十八條 經營主體市場注冊信息發生變化后,應在5個任務日內向初次注冊的電力買賣機構提出信息變更申請。信息變更重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經營主體成分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更換;
(二)公司股東、股權結構的嚴重變化,因公司股權轉讓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許實際把持人發生變化等;
(三)電力業務許可證變更、延續等;
(四)發電企業機組轉讓、機組關停服役、機組調度關系調整、機組自備公用性質轉換、機組進進及加入商業運營、機組容量調整、其他影響買賣組織的關鍵技術參數變更等;
(五)新型儲能企業主體儲能項目(單元)轉讓、儲能單元容量調整、其他影響買賣組織的關鍵技術參數變更等;
(六)售電公司、虛擬電廠(含負荷聚合商)資產總額發生影響年度代表電量規模或調節才能的變化、企業高級或中級職稱的專業人員變更、配電網運營資質變化、業務范圍變更等。
第二十九條 已經選擇市場化買賣的經營主體,原則上不得申請市場注銷。有下列正當來由之一的,可申請注銷:
(一)經營主體宣佈破產,或雖未破產但被處所當局主管部門關停或主動撤除,不再發電或許用電;
(二)因國家政策、電力市場規則發生嚴重調整,導致原有經營主體非本身緣由無法繼續參加市場的情況;
(三)因電網網架調整,導致經營主體的發用電物理屬性無法滿足地點地區的電力市場進進條件;
(四)經營主體一切機組關停服役的;
(五)經營主體所有的電量不再屬于工商業用電性質的。
第三十條 電力買賣機構可對經營主體持續滿足注冊條件核驗,需要時組織對經營主體進行現場核驗,發現合適正當來由加入電力市場買賣或工商營業執照注銷、吊銷且未申請市場注銷的,予以自動注銷處理,并報云南動力監管辦和云南省動力局備案。售電公司持續滿足注冊條件核驗依照《售電公司治理辦法》規定執行,售電公司加入市場,其一切已簽訂但未實行的購售電合同可依照自立協商、公開競價轉讓(拍賣)、保底售電、保底供電等流程進行處置。虛擬電廠(含負荷聚合商)初期參照《售電公司治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電力用戶無正當來由轉為電網企業代表購電的,用電價格按省級當局價格主管部門明確的價格政策執行。
第三十二條 買賣機構應積極實現與電力調度機構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及電網企業營銷、新型電力負荷治理系統的市場注冊所需信息交互,晉陞經營主體市場注冊業務便捷性。處所電力企業和配售電企業應共同做好計量、營銷等技術支撐系統與電力買賣平臺信息的互聯互通,為地區經營主體的統一注冊治理、買賣和結算創造條件。
第三十三條 參與批發買賣的經營主體,應當辦理數字平安證書或采取劃一平安等級的成分認證手腕。參與批發買賣的經營主體,應采用雙因子成分鑒別等方法進行成分認證。
第三十四條 當國家政策調整或許買賣規則變化導致市場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電力買賣機構應依照全國統一的原則組織經營主體從頭注冊或補充完美注冊信息。
第三十五條 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配售電企業根據買賣需乞降調度治理關系在相應的電力買賣機構辦理注冊手續。此中,售電公司工商注冊地在云南省的,向電力買賣機構辦理注冊手續,工商注冊地不在云南省的,在其他買賣機構辦理注冊后,可將注冊信息共享至電力買賣機構,依照云南電力市場的準進條件和市場規則完美注冊信息,無須重復注冊。電力買賣機構根據經營主體注冊情況報送云南動力監管辦、云南省動力局,并通過當局指定網站和電力買賣機構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電力買賣機構可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開展經營主體買賣行為信譽治理,組織買賣行為信譽評價。各類經營主體違反電力市場規則的行為,經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核實,請示云南動力監管辦、云南省動力局認定后,納進云南電力市場買賣行為信譽治理。
第三章 買賣品種和買賣方法
第三十七條 云南電力中長期買賣現階段重要包含直接開展的電量買賣和合同電量轉讓買賣,根據市場發展需求開展輸電權、容量等買賣。
第三十八條 根據買賣標的物執行周期分歧,中長期電能量買賣劃分為年(多年)、月 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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